2月3日,新京报采访“城管撤梯案”的视频《“郑州撤梯案”官方回应谈四点意见:城管撤走梯子不是要摔死这个人》“火爆”网络,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副主任李自强除了因为事先没做任何作业而只能满口谎言外,在禁烟标志下悠然抽烟,还有一个硕大烟灰缸的画面令人记忆犹新。我就在想,让这种自身素养不高、公德意识不强、法制意识淡漠的官员应对舆情,郑州真的没人了?
2月5日,央视对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秦新东、郑州航空港公安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赵莹采访,再次暴露出“郑州真的没人了”这么个大问题。 感觉“城管撤梯案”是越采访越邪乎了(感谢这位网友的贡献) 。
比如针对“抽梯子”话题,秦新东称“是登记保存吧。当时执法人员就把他使用的工具进行了登记保存。”
可笔者想问一下秦副局长,你们行政执法难道就不需要讲“程序合法”?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扣押物品是必须开具扣押清单的,清单要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以及物品发现的地点、扣押的时间等,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你们这么做了吗?
如违规安装广告牌问题,执法者理应与业主交涉,而不是直接勒令安装人员拆除。在执法程序方面,那更是问题突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称:作出决定之后,要求当事人去进行整改,当事人在整改的过程当中,就没有必要再采取下一步的行动,从这个案件当中可以看出来,在遵循法定程序这个情况下,我们的城管还没有做得到。
应该说,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及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至今仍未认识到执法程序有错。即使在赔偿死者亲属70万元这个问题上,他们也不愿意完全说成赔偿,而是说成赔偿五十万,然后考虑到死者家里的实际困难再救济二十万。但 笔者为赔偿10万元的业主单位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叫屈,更为赔偿43万元的安装企业湘新图文广告叫屈,因为没有“撤梯”就没有死亡,没有死亡就没有赔偿。
这里我倒是有一项合情合理的建议,那就是国家赔偿款理应由“作孽”的执法人员承担。你以执法人员身份作恶,却要纳税人为你的恶行买单,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纳税人岂不成了“冤大头”?
警方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店主刘勤刑事拘留也难以服众。笔者早在1月28日发布的《城管撤梯案,警方是不是拘错了人?》曾进行过质疑。 “今日头条”有网友对此发明了一个新名词,就叫“豫吏抽梯,郑商有罪”。
而赵莹称“了解到是涉嫌职务犯罪,然后我们就将行政执法队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也令人难以理解。
如果移交新成立的监察委处理,还可以理解。而在没有成立监察委之前,这名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城管理应移交检察机关,而移交郑州航空港区纪委处理,是不是以便以行政处理替代刑事处罚?更为好笑的是,面对记者“人咱们是在控制着吗,还是说?”这种带有担心的提问时,郑州航空港区纪委副书记高志敏称“纪委有很多手段,我在这里不便多说”。 贵区纪委真是高深莫测啊!唯独未见法治程序。
我一再呼吁,官员应该学会应对舆情,也曾建议各级党校开设舆情应对课程,请舆情应对专家和资深网友讲授舆情防范、舆情应对课程。可惜人微言轻,没有多少官员真正重视这一点,而等到舆情发生后,又总是手忙脚乱,面对媒体时总是胡言乱语,甚至引发次生舆情,导致“新闻搭车”,为事件火上浇油。
笔者注意到的“新闻搭车”,有的对当地形象构成了极大的危害。比如“青岛大虾”事件就引出更多青岛乃至山东旅游的负面新闻,网上甚至认为该事件让耗资几亿元打造出的“好客山东”品牌毁于一旦,不少网友甚至吐槽:“好客山东”成了“宰客山东”。
而“新闻搭车”导致主要领导“落马”的案例更比比皆是。比如四川省阆中市召开针对“讨薪”农民工的“公判大会”,瞬间引起公愤,网民很快搜索到该市市委书记蒋建平是个“打伞哥”,随后又发现其与地产商勾结。很快,蒋建平被免去市委书记职务,接着被立案调查,被批准逮捕。笔者在《阆中公判讨薪民工,把书记送进去了》一文中,就曾分析过蒋建平“落马”的真正原因。再比如中国首例“转发500次”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一名因发微博质疑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的初三学生,舆论大哗。随后,公安局长被“人肉”行贿而很快落马;时任县委书记刘长江在事件发生几年后也被查。
从目前情况看,郑州“城管撤梯案”的次生舆情已经发生,针对“出镜”官员的信息也已陆续展现网络。只是该案的“新闻搭车”效应会发展到何种程度,目前还不好说,但我相信一定会出现。在此我要诚恳地告诫那些即将“出镜”的官员,面对媒体时,还是要把心放正,不要为作恶的“撤梯城管”殉葬。
原标题:城管撤梯案出新词:豫吏抽梯,郑商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