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种种乱象也趁势而起。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在线旅游网站的机票产品变身“旅行套餐”,有的改签费高达70%,退票费高达80%,有的甚至不能改签和退票,旅客一旦购买立刻被“套牢”。
上海的潘女士购买了一张从上海到江西景德镇的机票,票价761元。因行程有变,她致电携程希望改签,客服回复称,机票既不能改签也不能退票。不得已最后潘女士只能再买一张800元的全价票。实际上,类似事情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比如上海的顾先生在网上订了两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由于买错了,他希望退票,但被告知只能退还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经据理力争,顾先生最终拿到了机票价格20%的退款,相当于退票费高达80%。
无论是旅客行程有变要求改签,还是买错了机票要求退票,都可能给航空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作为“过错方”的旅客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改签费或退票费。但是,改签费和退票费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不能狮子大开口,更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目前各航空公司动辄收取70%的改签费、80%的退票费,明显不合理、不公正。
2003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并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这个规定很明确:即使旅客的退票不能再次发售,给运输企业造成了损失,所收退票费也不得高于20%。航空公司动辄收取80%的退票费,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而从法律的角度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论是70%改签费、80%退票费还是不能改签和退票,这些条款显然是航空公司为了免除自身责任而加重旅客的责任,对旅客的权益构成了侵犯。
法院的判例也证实了这一点。2011年2月,北京市民王劲松购买了东方航空公司一张折扣机票,因故提前退票时,被收取80%的退票费,510元票款缩水仅剩102元。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东航告上法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东航收取80%的退票费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判东航再返还王先生306元,加上原来的102元,相当于东航收取了20%的退票费。显然,法院的判决依据正是上述《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
可是,个别拿起法律武器的旅客只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而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仍岿然不动——你若有时间、有精力并且舍得花钱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钱还给你;你若懒得折腾自认倒霉,那正是我所希望的……这正是所有霸王条款奉行的侵权策略。
那么,这样“坑人”的霸王条款该由谁来管?该如何管?机票霸王改签费、退票费还要收到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