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医院“产妇喊疼想剖腹产未果后跳楼”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
事发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该院官方微博消息称,8月31日,该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某坠楼身亡。
9月5日,榆林市卫生计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治中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对产妇马某死亡事件进行了专门调查,并向榆林市政府进行了报告。公安机关勘查认定系自杀。现在正在进行善后工作。
绥德县公安局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已排除他杀嫌疑,确认产妇马某系自杀死亡。该局在召开座谈会上,向患者和医院口头通报了上述结果。
前述榆林市第一医院消息称,“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延先生表示,他曾主动向医生提出,“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产妇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要选择剖腹产等相关事宜,该由谁来决定和签字,是产妇本人还是其家属?
公立三甲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贺银燕告诉澎湃新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鼓励顺产这一自然的生产方式。但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或复杂的医学情况(医学指征),需要剖宫产;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不存在需要剖宫产的医学指征,但产妇和家属坚决要求剖,医院在反复沟通和告知产妇及家属剖宫产风险之后,产妇和家属不为所动的情况,医院会适当放宽剖宫产的指征。
她说,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是因为,双方签字才表明,双方在了解了目前手术风险的基础上仍然同意该诊疗方案。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医院首先会加强沟通,尽力让双方都知晓并理解,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才进行手术等治疗。当然,也有非常紧急情况下,进行特殊处理的案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仅仅患者本人签字,就不能进行剖腹产等手术吗?一位妇产科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手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如果手术中或手术后,患者死亡了,怎么办?
这位妇产科专家表示,剖腹产也存在羊水栓塞、出血、伤口感染等风险,甚至影响第二次生育。所以,在临床中,她碰到一些案例,产妇头胎B超发现是女孩,生产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难产的情况,家属仍然不同意剖腹产,因为担心影响生育二胎。医院只能拼命跟家属做工作。
专注于医疗领域的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表示,手术无论成功与否,承担后果的都是患者本人。
刘晔提到,《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患者的自决权,即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
刘晔表示,患者的自决权是极其重要的权利,表明毎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时,这一权利依旧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剥夺,由家属代为决定生死。作为医生,应当知晓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刘晔表示,在美国等国家,医院都严格实施患者本人签字的制度。如果其他人代签,可能要坐牢。即使患者患的是癌症,医院也会将病情充分地告知患者本人,请其自主决定未来的治疗方案。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第七章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原标题:释新闻|榆林坠楼产妇警方认定自杀,剖腹产由产妇还是家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