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 新华社资料图
南都讯 4月17日,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受贿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玉庆在担任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常勇强、梁振鸣、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广告业务等方面为常勇强等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玉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戴玉庆收受金媒体公司2万元、南方医科大学减免1.2万元治疗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受贿行为。鉴于戴玉庆受贿所得赃款125万元已予以退缴,可酌情对戴玉庆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戴玉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