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的一名街拍摄影师拍了一段一中年男子与年轻女子街头牵手的视频,经知情人爆料,该男子为北京某国企负责人,女子非其妻子。事发后,该国企纪委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也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网友们疑问:街拍的摄影师要不要担责?
牵手视频引公司纪委调查 男子被免职
该视频中,这位中年男子穿着得体,手挽着一名年轻漂亮、妆容精致的女子,两人十指相扣显得颇为亲密。知情网友称:该男子疑似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女子并非其妻子,从该公司发布的图片中发现这名女子疑似该公司的一名员工。目前这段视频已经被删除,涉事企业也删除了关于这名负责人的信息,并注销了该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账户。
6月7日下午,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发布公告:根据网上关于我公司所属寰球项目管理公司员工胡继勇的相关信息,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实了解。目前,涉事人员胡继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公司将根据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
摄影师是立功了还是该担责?
此视频一经发布就冲上了各大社交媒体热榜,引起了网友热议:“躲过了老婆,躲过了公司,却没有躲过街拍,这个摄影师算是立功了。”那么,摄影师拍摄的这段视频,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否合法?
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大兵叔叔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就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然的话,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所以,这名摄影师的行为,并不是所谓的立功,而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安律说法这样解读:街拍行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街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需要从隐私权和肖像权两个方面考虑。其中拿隐私权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换句话说,街拍不能涉及他人的隐私,如果涉及他人隐私就属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具体到本案,摄影师街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且在网上大肆传播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公职人员出轨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违法?
虽然摄影师的行为侵权了,但这并不妨碍对视频中两人牵手逛街这一事实的认定。那么,国企负责人私生活混乱是不是只是个人行为?
@安律说法认为: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婚内出轨虽然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一般情况下确实属于个人私生活问题,除非构成重婚或者破坏军婚罪,当事人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职人员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虽然公职人员这种行为一般情况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当事人仍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具体到本案,如果情况属实,涉事男女士均属于国企员工,而且存在上下级关系,利用外出办公之际,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情况下涉事男女都将面临处分。
@大兵叔叔却有不同意见,认为:如果男子确实是公职人员,牵手女子非妻子的话,那么男子的行为,不仅仅是道德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此,相关部门如果介入调查后,确定了男子的行为属于上述行为,就要面临相应的处罚了。
法律业内人士意见和处罚举措给涉及该事件的双方人群都提了醒:对街拍达人来说,虽然惩恶扬善的戏码群众喜闻乐见,但街拍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进行;对公职人员来讲,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出轨行为不仅令人不齿,还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言行端正,洁身自好才是正途。
原标题:拍国企负责人与异性同事亲密牵手”的摄影师,立功还是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