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起涉及警务人员的徇私枉法案——4名警务人员收钱后,竟私自把一名疑犯放了!
被告人谢某璋,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教导员(正科级),现年52岁;其徇私枉法案由南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于今年5月交送邕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某剑,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民警,现年41岁;
被告人廖某桃、雷某桦,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协警。
上述三人徇私枉法案,由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今年5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1日,4名被告人在派出所值班,其中时任教导员的谢某璋为值班领导。
当天下午2时许,派出所接到南北高速公路大塘服务区办公室报警,称有人在服务区内盗窃。接警后,谢某璋指派值班人员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出警。
三人到了现场后,得知吴某彬(另案处理)在服务区内,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本田商务车内的一个挎包后,被发现后当场抓获。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多元、少量越南币等。
随后,李某剑等人对盗窃、赃物指认现场进行拍照,并对被盗财物进行登记后归还被害人后,将吴某彬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
在调查期间,吴某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拿钱赎人。李某剑将这一情况向谢某璋汇报,得到同意后,授意廖、雷两人具体办理。此后,廖、雷两人多次许可吴某彬通过手机联系其朋友筹钱送钱。
同时,廖某桃在谢某璋指使下,重新对吴某彬之前的供述笔录进行修改,删除其供认盗窃财物价值10000多元的内容,并由吴某彬重新签字确认。
当晚9时许,吴某彬的朋友将25000元送到派出所交给李某剑;李某剑拿到钱后,当晚就将吴某彬释放,直至案发仍未对他依法提请立案、侦查。
事后,4名被告人将25000元私分。
检察机关认为,4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桃、雷某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10日上午,4名被告人一并出庭受审。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谢某璋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他辩称,就大塘服务区盗窃一案,他在事发当天主要通过电话与主办民警李某剑联系,并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供述笔录,虽然第二份经修改笔录上签有他的名字,但时间过去太久,无法确认是否为自己的笔迹;当时,自己偏听主办民警“经请示上级,嫌疑人不够条件拘留”的汇报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赎金,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办民警从始至终汇报的嫌疑人要交赎金为2万元。几天后,他在办公室与主办民警经协商做出了他们俩各拿8000元的分配方案。
李某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辩称,事发时他带着两名协警进行调查,却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协助调查的情况,于是他向值班领导请示,后者给的指示是“可以收取保证金”。
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们的辩护人均以“协警按规定必须按民警指示办案,在本案中不具决定性”辩护意见,请求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太大胆!南宁4名警务人员收钱后竟直接把疑犯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