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新闻 近日,22岁的大连市民李先生(网名“阿里山神卤蛋”)的遭遇引发了广大网友关注。8月16日,他在练车过程中遭遇46岁男性教练徐某猥亵,下体受伤。之后,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不少网友针对此事发表评论认为,男性遭遇性侵比较尴尬,质疑警方处置力度不够,甚至有人认为在我国男生被性侵,施害方“无罪”。对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税浴洋和四川智库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游添川予以解读表示,中国在保护男性性权利方面确实有异于女性,男性目前暂不适用于强奸罪的受害一方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性侵男性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男生被性侵确实不属于强奸罪追责范畴
税浴洋说,按照目前我国施行的法律法规,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限定为妇女和幼女,暂时没有将男性列为“被保护”对象。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性自主权的保护上来说,我们国家对14岁以上男性的保护相对较弱。”税浴洋说,目前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过去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一般情况下,男性在类似事件中都是施害者或强势一方,所以并未考虑到男性受害的情况,而如今在多元社会这一新环境下,男性作为性侵犯案件受害一方的情况愈发多见,所以出现了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的脱节。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成年男性遭遇了严重的性侵,警方可能会以故意伤害来追究责任。”税浴洋建议,当男性在遭遇不可避免的性侵害时,应该尽可能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如果无法抵抗侵害,不要过分反抗,以免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在性侵发之后应该及时去医院验伤,报警求助,并搜集相关证据。”税浴洋表示,希望立法部门能够更加重视目前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不算强奸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刑责
尽管男性暂时不能作为强奸案的受害者出现,那是否施害者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呢?答案是,NO!(不是)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该施暴者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如多次或侵犯多人等,可能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游添川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性侵男性不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但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男性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将强制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游添川说,这一改变历史性地填补了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空白,但仍与对妇女的保护存在一定差别。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猥亵妇女和强奸妇女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而量刑上对强奸罪的处罚要明显高于强制猥亵罪、
游添川举例称,强奸罪有多种加重情节,最高可判死刑,强制猥亵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单一罪名最多15年)。举例而言,女性受害人遭受侵害后自杀的,可直接判处强奸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男性受害人自杀的,若判处强制猥亵罪,则只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受害人为男性,则丝毫未体现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的差异性,基准刑仅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因为施害程度不同受到的处罚相同,那么无异于鼓励施暴者‘变本加厉’”。
游添川表示,虽然总的来说,男女性权利保护存在“区别对待”,但并不意味着性侵男性无罪。
原标题:男生被性侵无罪?律师:不算强奸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