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网报道, 两年前,安徽阜阳21岁小伙李方俊不慎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此后他没有挂失仅回乡补办了一张新身份证。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今年年初,他在东莞乘车时被铁路警方以其为“正在服刑人员”为由拦下,让他惊讶的是,他已经被“坐牢”了11年。(3月22日《中安在线》)
首先,我有一事不明白,身份证丢失并补办新身份证时,难道原先身份证不是自动作废,还要单独挂失?若必须挂失,那么应该在什么媒介上挂失?挂失后,别人就不能用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从事不法活动了吗?如果不能确保,那挂失又有何用?我还要追根究底一个问题,若必须挂失,公安机关在给居民重新办理身份证的时候,为何不能同时将已经丢失的身份证挂失?因为身份证丢失补办的时候,公安信息系统应该记录补办原因,记录“丢失”,法律上也就认定挂失了。
需要给该新闻作者一点纠错,即原文称“他已经被‘坐牢’了11年”很不准确。判决书显示,李方俊于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也就是说,李方俊实际上是“被判刑”11年。
从判决书内容看,真正的罪犯用捡到的身份证成功地糊弄了昆明办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目前应该被关在云南省的某个监狱。我就在想,如果该罪犯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又如何“验明正身”?
这真是另一种不该出现的“奇案”,公、检、法三方的草率程度均令人咋舌。报道称,东莞铁警查询发现,案底信息里的那个人,除了长得跟面前的小伙不一样之外,其他的信息和李方俊一模一样,铁警这才允许李方俊坐上回阜阳的火车。
也就是说,李方俊遗失的身份证上所显示的长相,通过电脑影像就很容易判断出与罪犯不一样,昆明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为何仅凭一张身份证,就认定罪犯为李方俊呢?难道他们办案时,就不核对身份证件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自己持有?
笔者之所以在标题中直接质疑“警方咋如此傲慢”?就因为李方俊希望当初制造“冤案”的昆明警方为其证明清白,消除其已经被联网的“坐牢”信息,却那么举步维艰。李方俊说:“我与云南警方多次联系后,云南警方让我去云南处理此事,可我身份证已经不能用了,我怎么去云南呢?”
说到公权力傲慢,今天我还看到另一个案例。说的是南京一位市民2016年因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之后一直瘫痪在床,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家人想为他办理病退,但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到指定的地点做鉴定。因为体质很弱,容易感冒,担心感冒引发肺部感染,家属希望用救护车并配有医护人员将其送到鉴定地点,却因其不是危急病人,不能派车。看看,这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死结”。
昆明警方明显做错了事,导致一名无辜者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连买汽车票、火车票都变得没有可能,无法出远门,无法找工作。可他们不但不主动改正错误,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还这么一如既往地当“大爷”,对受害人开列出实现难度极大的条件,这不是故意为难受害人吗?
以我的简单理解,这事确定基本事实并不难,我从三个层次来分析昆明警方死不认错的态度:一是东莞铁警当初允许李方俊坐上回阜阳的火车,肯定是经过认真核对后作出的决定,核对过程中,理应与当初办案的昆明公安有过沟通,并得到确认。二是接到李方俊要求撤销网上错误信息后,昆明警方理应在第一时间重新核对牢中“李方俊”的信息,同时撤下已上网的错误判决书。三是委托阜阳警方核对李方俊的个人信息,确认后尽快更正。
其实以上三条也都可以不用,还有更为简单的办法,即只要通过公安户籍管理系统,查一查这个身份证是不是全国唯一,查查牢外的李方俊是不是合法拥有即可。
如果将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办理该案的警察往好处想,设想他们不是故意为难李方俊,似乎很难解释得通。就算他们真的不是死不认错,我也必须告诉他们,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那是愚蠢。我希望他们能看到该文,尽快解决李方俊的问题,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哪怕仅仅是象征性的一元钱,只要李方俊能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