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风青杨
4月5日,有媒体报道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一中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多名女生在卫生间内欺辱一名女生。在爆料视频中,被欺负的女孩一共被打约20次耳光。针对此事,鹿寨县教育局当天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通报称,视频内容属实,已要求涉事学校立即启动校园欺凌应急预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频出现,从女学生被掴掌、群殴、强迫拍裸照等延伸至师生间的体罚及殴打老师等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然而在一起起校园欺凌事件曝光后,广大网友除了谩骂和指责外,也只是多了一些茶余饭后的话题而已。而校园欺凌事件依然有增无减。
对欺凌概念认识不清、处置乏力,一直困扰着现实中的欺凌治理。一些欺凌现象,要么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干脆当作正常“打闹”而不被重视,处理上表现出浓重的“随意化”特点。校园霸凌对于受害者的影响可以说是灾难性的,但无论老师还是一些家长,都容易将之当作孩子之间的打闹,缺乏应有的重视。更不会想到孩子的承受力以及最后的结局。
要知道同龄人给予的压迫和欺凌很容易造成受害者对自己产生高度怀疑,降低自尊、安全感降低、无助感增强,产生一些列的心理适应问题,轻者表现为学习成绩下降、焦虑、抑郁,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产生轻生的念头。校园欺凌的本质是恃强凌弱,许多受害者面对欺凌不敢反抗、不敢求助、不敢报警,换来的是变本加厉的伤害。恶行有恃无恐,微小的苗头最终可能会酿成犯罪。
欺凌事件中的每一个孩子,没有赢家,都是受害者。被欺凌的孩子,受到的伤害显而易见,而欺凌他人的孩子,同样有了创伤,他们的行为暴露了人格成长上的瑕疵,而因欺凌得逞在行为上和心理上产生的优越感觉,会助长和刺激他们下一次以强凌弱。这样的孩子长大后会为自己的各种错误买单。
校园欺凌固然可怕,但比校园欺凌更可怕的是教育工作者的冷漠。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许多学校只重视知识教育,唯成绩论,却忽视了诸如心理教育之类的教育。一些老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另一种冷漠。相信每个上过学的人都对“为什么不欺负别人单欺负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个巴掌拍不响”等话语不陌生。“各打五十大板”是校园欺凌常见的处理方式,并被部分老师奉为至宝。
对校园欺凌之类事件,发生前不预付,发生时不制止,发生后不解决,直到造成舆论事件才想到平息事端。碰到一件校园欺凌的事情,老师们班主任们很可能都早已司空见惯,把他们都合理化了。或者当初跟着校内教师的老前辈学习时,前辈们的一些处事方式和态度早已定型,新生一代的老师也受到上一代的熏陶和影响。他们既可能是帮凶,既可能是受害者。遇到欺凌只是一味搪塞,打马虎眼,只是想平息事态而不是真正解决问题。这样反而会使矛盾更加激化。
在以色列要求每所学校都建立全校的反欺凌体系,在容易发生校园欺凌的地方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或教师监控不力的时间段,增加警力和教师等。在英国以学校为主,建立家庭、社会、司法综合预防模式,制定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在德国的打击力度最大,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者,校方有权把他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强制管教。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一些人那里,被误认为是,所有未成年人不管做什么事,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家长认识的误区,也是很多孩子的认识误区,必须通过司法予以纠正。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日久,这说明社会对改变未成年人教育和司法惩戒抱有很高期待。
保护孩子心理健康,学校和家长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社会作为一个大环境,应在法律的引导下形成对“校园欺凌行为坚决说不”的共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既维护受害者权益,又能避免施暴者滑向深渊,这才是对他们的真正保护。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不能只是简单处理,应引入司法程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承担责任,同时必须引入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让施暴方认识到错误、行为得到矫治,同时帮助被欺凌的孩子走出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