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8日电 据北京住建委网站消息,北京住建委、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提到,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提到,北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还提到,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通知》称,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08--060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在住房租赁中不再推行使用。
本文地址:https://www.24qq.cc/n66095c35.aspx,转载请注明24FA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