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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

日期:2021年08月15日 13:45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网站 作者:佚名


广东省教育厅网站消息,8月13日,广东省教育厅就开展《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发布通知。通知指出,从严控制高校异地校区。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严控数量、严把条件,确需省内设立异地校区的,需纳入广东省高校设置规划。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高校、有关社会力量:

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21〕10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重点落实《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教育现代化2035》《推进粤港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准确把握高等教育的服务面向、阶段特征、时代要求和发展规律,坚持稳中有进、坚持区域协调、坚持多元特色、坚持规范有序,通过统筹资源配置、合理调控规模、严把设置质量,切实推动高校设置工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优化、服务解决高等教育现实问题、服务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具体政策

(一)积极稳妥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一校一策”,平稳有序、好中快进推动转设。独立学院转设事项不受数量限制,优先纳入规划。

(二)合理布局新增高校。强化资源配置,合理控制高校增量。新建高校的举办者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区域及产业行业人才需求、高等教育保障能力等,明确举办主体和相关责任,提出本地区和行业确需设置的项目,坚决避免盲目设置、重复投入、同质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新建、分立、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置质量高、特色强、规模适度的普通本科高校。积极探索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举办普通本科高校。社会力量有意举办民办高校的,应充分调研熟悉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认真研究我省教育需求,审慎决策建设。

(三)引导存量学校高质量发展。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对照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办学历史久(须为2006年及以前审批设立)、办学质量佳的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严格“学院”更名“大学”条件,从严控制同层次更名。对于符合设置条件、专业布局合理的技师学院,可申请纳入规划,按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

(四)有序推进中外、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支持基础条件好、办学水平高、特色比较鲜明的高校,依法依规开展中外、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高校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合作办学。其中,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机构,应纳入我省高校设置规划。

(五)规范调整成人高等学校。对于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在确保平稳前提下,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布局合理、办学基础扎实、符合有关设置条件的,可在纳入规划后,改制为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基础的,可根据当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转为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六)从严控制高校异地校区。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严控数量、严把条件,确需省内设立异地校区的,需纳入我省高校设置规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规划高校设置项目。本次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工作,事关未来“十四五”时期我省高等教育事业能否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请地市政府、有关高校、有关举办者围绕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立足长远,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综合研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毕业生就业状况、适龄人口变化、经费投入保障、学科专业布局、师资结构和水平,分析短板、优势及未来增长空间,对高校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规划进行科学系统的论证,科学规划设置事项。

(二)把握政策,严格按照设置规定开展申报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21〕10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和我省院校设置相关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申报工作。“十四五”时期,原则上,职业教育学校不转为普通教育学校、特色学校不转为综合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升为高等职业学校。申请设置事项须对标《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发〔2021〕1号)的设置标准,并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教发厅〔2020〕6号)。申请新增设置事项,需明确校园选址、学科专业、基本师资、经费保障等,具备基本的设置条件,并请相关地市、高校、社会力量对办学指标存在差距的部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及保障措施。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设置”。已经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且未完成设置事项的,需重新评估后申请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地市政府、有关高校、有关举办者按要求申报后,省教育厅将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科学确定拟设置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十四五”期间,拟设置的高等学校须全部纳入设置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高校设置事项原则上不受理。本次申报仅为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的申请,不作为高校设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正式申请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现行政策程序进行。

(四)注重纪律,做好风险防范。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处理。未经审批的设置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或接受采访,严防炒作,避免对社会带来误导信息,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四、工作安排

(一)申报时间

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于9月5日前提交纳入规划的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报主体

1.新设高校。省直部门、地市政府举办的高校由省直部门、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可直接申报;民办高校由相关社会力量向省教育厅申报,须附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函。

2.更名、转设、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成人高校转制等。由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市属高校须附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函,申请独立学院转设的须附母体学校同意函。

3.设立异地校区。公办高校异地校区由学校会同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教育厅申报;民办高校由学校直接向教育厅申报,须附上校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函。

4.技师学院设置为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统筹做好“十四五”期间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工作,遴选符合条件、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师学院,由举办者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向省教育厅申报。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内地)合作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须附上校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函。

(三)材料要求

请各地市、高校、社会力量根据相关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材料务必规范准确、简明扼要,纸质版(A4纸装订成册,一式4份)务必以快递形式寄省教育厅(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邢老师,020-37626716),电子版(pdf格式,不超过20M)发邮箱:[email protected]。未按照清单要求报送材料的事项,均不纳入高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编制的讨论范围。

联系电话:020-37627205(公办),020-87304962(民办),020-37627706(中外、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2.基本办学条件表(根据设置类型对应填写).xlsx

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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