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下午,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一产妇反锁卫生间门跳楼自杀。
据院方介绍,产妇郑某清,女,31岁,籍贯:福建三明,家庭住址:武汉市江夏区清江泓景。
据了解,产妇于今年12月13日7时40入住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产科。诊断为孕2产1孕38+2周待产。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12月13日16时46分在局麻下行会阴助娩一活女婴(此前产有一女,四岁),产后予以促进子宫收缩、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15日产后第二天产妇出现发热,血常规提示有感染及贫血,给予对症及抗感染治疗。
12月17日产后第三天产妇出现全身皮肤瘙痒,皮肤科医师会诊,诊断为急性荨麻疹,予以对症支持治疗。
12月18日上午医师查房,产妇一般情况好,皮肤红疹好转,体温正常。医师考虑产妇发热三天,且血常规提示血象升高,建议继续抗感染治疗。产妇表示理解病情并拒绝静脉输液抗感染治疗,要求停药观察并签字。
12月18日14时45护士例行查房,发现产妇不在病床,询问产妇婆婆,告知病人在卫生间,敲门无人应答,发现卫生间门被-反锁,在病房其他病友帮助下强行破门,发现卫生间地面有散在血迹但未见该患者,自窗口向下探寻,发现该患者躺在门诊6楼平台上。立即通知院保卫科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拨打110报警。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取证后协助医务人员将产妇抬至手术室抢救。产妇于15时10分持续心脏按压推入手术室,到手术室时已无意识,心率无,呼吸无,脉搏无,血压饱和度无,血压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无,全身多处淤青,腹部有长约3cm横行伤口。立即行气管插管,建立静脉通道持续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15时50分床边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宣告产妇临床死亡。
产妇死亡后在医院与患方家属共同封存住院病历复印件。其家属对死者在诊疗过程存在异议并将死者遗体停放在手术室内拒绝移送殡仪馆。区卫计委、死者常住地街道办、大桥派出所及院领导多次沟通劝说死者家属将死者遗体移送殡仪馆,均遭家属拒绝。
12月18日23时25分,死者遗体在手术室停尸近八个小时,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出勤民警报请区公安分局同意,依法将死者遗体移送殡仪馆。事后死者家属约20余人一直聚集在手术室门口直至19日。
12月19日上午,在区卫计委及大桥派出所民警的沟通下,死者家属约20人到医院沟通协调,针对死者家属的疑问,院方给出相应的解释,但家属不接受。医院工作人员告知患方处理此事件的三种途径:一、提请区医调委进行调解;二、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月20日上午死者家属分三批分别到:1、区卫计委进行沟通协调;2、医院产2科10楼医生办公室围堵产科医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3、医院行政楼17楼围堵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院方安排安全办工作人员到区卫计委与家属再次进行沟通,同时也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干警达到后与家属进行多次沟通,家属直至11点半才撤离产2科10楼及行政楼17楼。在区卫计委组织下,医患双方约定下午3时到区司法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0日3时许,医患双方代表在江夏区司法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区卫计委领导组织下开始调解,患方提出要求赔偿丧葬费及2个子女到18岁的抚养费,以及死者父母赡养费和参与家属的误工及生活补偿等要求。医患双方同意暂停协商,约定12月21日下午电话回复患方。
12月21日医院再次明确告知患方:产妇在我院诊疗期间,我院医护人员未违反诊疗常规及操作原则,产妇自杀属个人行为,院方对其自杀死亡事实不承担责任。并再次告知患方处理此事件的二种途径:一、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表示同意。
原标题:产妇反锁医院卫生间跳楼身亡 事发5天前刚生下1名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