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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受贿为女儿在澳洲买两套房 老婆办假身份证收赃

办假身份证

日期:2017年03月17日 07:25 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作者:洪雪 吴洁

作案揭秘二

帮老板侄子、儿子进公安局

要钱在澳大利亚给俩女儿买两套房

王俊仁和商人张某乙关系特殊,他不仅将张某乙的侄子、儿子先后调入公安局给他开车并解决了事业编,还在任黑山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把黑山县公安局的20个派出所,1个拘留所,1个看守所的工程承包给张某乙,张某乙说整个造价1400多万元,他挣了百八十万。

张某乙称,1996年,他还是小包工头的时候,就和王俊仁很好,那时候,他在沟帮子盖红都大酒店,王俊仁没少帮他,有些事情他协调不了,都是王俊仁出面帮他跑的。

2009年十一放假,王俊仁夫妇来他家,跟他说大女儿要在澳大利亚买房,让他也在那边买一个得了。张某乙问需要多少钱,王俊仁说大概1万元一平米,“我说也买一户吧,不超过100平米,我拿100万。我问王俊仁他女儿买房要多少钱,他说需要200万元。我就说钱都我张罗吧,他妻子说加一起折合50万澳元,我说多汇个三万两万的。”2009年11月,张某乙安排员工兑换53万澳元(折合330多万元人民币)汇到澳大利亚。

2013年年初,王俊仁和妻子李某甲又去他家,说要把在澳大利亚的二女儿的房子换换,向张某乙借500万元。但一周左右他只凑上400万元,王俊仁说行了。

李某甲给张某乙一张有账户和姓名的纸条,他安排人汇了款。

张某乙说:“这两笔钱王俊仁都没有还,我借给他钱,是因为他在承揽工程、我孩子就业等方面提供过帮助。人家是公安局长,想沾点光,这两笔钱他给就算,不给拉倒。”

2013年年底,因公司资金紧张,张某乙让王俊仁帮他借500万元,年前腊月二十六七号,王俊仁俩口子拿着现金到他家,说是在锦州一开发商那里借的,让他在贷款下来后再还给开发商。

据王俊仁供述,他在张某乙的公司曾存入集资款150万元,约定利息一分五。2009年12月10日,他为给大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让张某乙给大女儿汇购房款53万澳元,在这53万澳元中,有100万元人民币是张某乙给自己女儿的购房款,有150万元人民币是王俊仁的集资款,剩余的钱其让张某乙垫付。

王俊仁说,2014年春节前,张某乙给他打电话,说集资款的利息发不下去了。他就给张某乙凑了500万元,开车送到张某乙的家中。是他和老伴一起去的,“我跟张某乙说这500万元是从开发公司的老板宋某那借的,实际这钱是我自己的”。

作案揭秘三

买衣服、全家出国

花费公安局全报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张某甲为王俊仁在北京新光天地、沈阳等地购买杰尼亚牌衣物五次,花费共计10万余元,王俊仁将购衣款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张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万元购买古瓷瓶,后送给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办公经费不足为由向锦州市供电公司刘某甲要赞助款,王俊仁将锦州市供电公司给付其单位的31万余元的赞助款,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据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将其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亚往返机票合 计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通过购买发票在分局财务进行核销的方式套取公款13万余元兑换成2万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亚探亲。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访为名让张某甲兑换3万元美元,后用虚开 发票的方式在分局账上核销21万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没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的18万余元据为己有。

作案揭秘四

亲信下属调离

公安局长送2万余元辛苦费

王某甲供述称,2013年4月份,她即将调离古塔分局,王俊仁问她,”你在分局干了两年多,挺辛苦,帮你解决点费用,你有报销的条子吗?“王某甲说没有。

于是,王俊仁让梁某某虚开了两张发票,金额共计24800元人民币。 签字后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把这两张发票在分局账上核销,将24800元存入自己使用的以亲戚李某的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内占为己有。

王俊仁的供述,”王某甲调离之前,我帮她解决点费用,因为王某甲在分局干有两年多,也不给她买啥了。“

作案揭秘五

未给请托人办成事

将10万元赃款退还

其实王俊仁也不是什么钱都收的,有一次他将收了的赃款退还回去。

法院查明,2014年年初,尹某为了提升职务通过古塔分局一副局长给王俊仁10万元,后王俊仁将尹某安排任停车办负责人,因尹某不胜任该职务,同年11月,王俊仁决定将尹某调离该岗位。

此后,王俊仁安排张某甲从古塔分局财务账上分三次虚报10万元现金后,由那名副局长将钱退回给了尹某。

作案揭秘六

为存款方便

公安局长夫人办假身份证

王俊仁收的钱需要存进银行,作为公安局长的夫人,李某甲曾办理一张假身份证专门用来办理存款。

法院查明,2007年7月,李某甲找到黑山县公安局户籍科李科长,给了李科长一个叫“王丽萍”的个人信息及其自己的照片,李科长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通过户政科工作人员,为李某甲变造了一张“照片为李某甲提供本人照片,其他信息为王丽萍个人信息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李某甲使用该变造的身份证,于2008年12月6日在中国银行盘锦分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

2011年6月13日,李某甲使用该身份证在中国银行锦州分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并办理现金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后李某甲自行将该变造的身份证销毁。

作案揭秘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包括人民币、澳元、英镑、欧元

除了受贿罪、贪污罪外,法院还认定王俊仁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6000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5521055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减去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4307.05元),减去受贿及贪污所得(没有明确去向的部分共计1519227元),差额870万余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王俊仁不能提供确实证据并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

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安局长三罪并罚判17年罚百万

深读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俊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王俊仁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870万余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240634.31澳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俊仁与王某甲共同贪污公款24800元,系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王俊仁与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人民币,系共同犯罪,王俊仁系主犯,李某甲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王俊仁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俊仁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返还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王俊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28万元、651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240634澳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以受贿罪及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王俊仁的妻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认为量刑轻抗诉

原公安局长和女下属也上诉

一审判决后,辽宁凌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凌海市检察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王某甲、梁某某在王俊仁贪污64万元事实中,用借条支出款项,用虚假支出进行平账。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两人明知用虚假支出平账的行为性质,已经与王俊仁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审法院没有认定王某甲、梁某某是与王俊仁构成贪污64万元的共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此外,王俊仁和王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提出上诉。

王俊仁提出,古塔分局给他出具的12张收据,证实他给古塔分局50余万元是个人钱款,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他以古塔分局的名义给有关领导共计21万元,这笔钱是他个人拿的,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原判认定他以办公经费不足向锦州市供电公司经理刘某甲要的31万余元的赞助款构成贪污,他认为此款用于单位招待费花销不构成贪污。原判认定他安排张某甲为其购买机票、服装在分局账上核销一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给有关领导送古瓶、送3万美元是正常的公务行为,不应认定为个人贪污。

对于受贿指控,王俊仁表示他与张某乙是朋友关系,他没有利用职务为张某乙谋取利益,他与张某乙之间的财产往来,属于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不是受贿。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王俊仁认为“礼单”收入属于正常的同事及朋友间的人情往来,属于合法收入,应依法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他受贿的事实中有些没有证据。

王某甲上诉提出,她按照领导王俊仁的指派将2.48万元存入银行卡内的,不构成贪污共犯。单位所有资金都在领导控制之下,由领导支配使用,她按照领导意图平账,没有贪污的故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终审判决

终审三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认为,王俊仁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判认定王俊仁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定罪数额准确。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不当,应更正为652万余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

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侵吞公款63980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66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王俊仁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的犯罪中,王俊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王俊仁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返还赃款,应予以从轻处罚。

辽宁锦州市中院二审改判,以贪污罪,判处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纪委通报

2015年4月9日 ,锦州市纪委通报:日前,锦州市纪委对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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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ushanj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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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2017/3/17 5:54:30
    果真相由心生,一看长相就知道!表情
    第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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