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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两起案件备受舆论关注,一起是天津大妈赵春华因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被法院以非法持枪罪判刑3年半,另一起是最高法院发布再审指令,要求地方法院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因收购贩卖玉米获罪)进行再审。
根据媒体的最新报道,与赵春华“非法持枪罪”有关的更多信息浮出水面——原来,在2016年10月12日晚,包括赵春华在内,在天津市区著名景点“天津之眼”摩天轮下海河岸边摆射击摊的摊贩,天津警方一共带走了13人;除赵春华已被一审宣判,截至2016年12月31日,8人被取保候审,另有4人羁押在看守所。而记者查询发现,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共有23个,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在农村收购玉米或其他粮食作物赚取少量价差的人也有很多,王力军在收到警方的拘捕令后,曾反复强调一句话:“干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没有证啊。我这样做,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其实帮了农民,怎么就成了非法经营?”显然,王力军所说的“干这行”的一千多人,还仅是当地的一个基本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干这行”的应该更多。
这两类案件以及案件中当事人的共性是:当事人大都是农民,是进城务工人员,是底层民众。他们并没有非法持枪或非法经营的认知,没有犯罪的故意,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相关行为是违法的,是犯罪,他们只是把相关行为作为一种“讨营生”。
诚然,这些民众赖以生存的小小营生有些不规范,有些违法的嫌疑,但司法部门不考量“营生”的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或无危害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无意识,一味追求“入罪量刑”,重拳打击,属于剑走偏锋。
责罚相当是最基本的问责原则,对于民众的摆射击摊、收贩玉米等“营生”,司法打击并非唯一的矫正手段,如果在法律范畴内以警告教育、行政处罚等方式能够予以惩戒、制约、规范,就应该使用这些相对较轻的追责手段。盲目定罪用刑,会伤害民众利益,伤害社会公平正义,伤害司法公信力。
李英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