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案”最近沸沸扬扬。这几天我看了许多“汤兰兰案”的相关材料,最突出的印象就是:这个案件的判决太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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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河市兴安乡一个不到14岁的少女汤兰兰(化名),于2008年10月控告全家和许多亲戚,以及村长、老师、村里许多邻居对她强奸、轮奸,父母还强迫她卖淫,最后把包括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叔叔、姑夫、姨夫、表兄等人在内的十多人告进了监狱。爷爷被抓一个多月后死在看守所里。
其母万秀玲在监狱蹲了8年多后,最近刑满释放。一出狱,万秀玲就开始满世界找女儿,声称要弄清真相,同时联络其他几位出狱人员向有关部门和媒体申诉控告,称这是一起惊天冤案。一时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
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要维护正义、实现公正,要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从“汤兰兰案”的庭审和判决结果来看,恰恰相反,这一判决既可能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过了坏人。
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已被判刑的“汤兰兰案”11名案犯肯定都被冤枉了。而是说,认定这些案犯有罪的判决依据太不靠谱,因而,从法律角度看,这些案犯均有被冤枉的可能,其中一些人被冤枉的可能性还非常之大。而案情中另一些重要的疑点却未被追究,比如法医鉴定认为汤兰兰确实曾经怀孕流产,那么让汤兰兰怀孕的到底是谁?由于案发时汤兰兰未满14岁,因此让她怀孕的行为肯定属于犯罪。法庭对此却未深究,岂不有“放过坏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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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中院判定11人有罪的依据有哪些呢?从判决书中我们不难找到,核心证据主要是以下三方面:
1)受害人汤兰兰的主诉案情;
2)这11名案犯的口供相互印证;
3)与本案犯罪嫌疑人同监的其他犯人提供的旁证。
此外还有对汤兰兰的妇科鉴定;唯一的物证,是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等人用来看黄色录像的影碟机和黄碟。
由于年代久远,又不是在案发当时报的案,所有与强奸犯罪有关的直接证据如精液等生理痕迹都早已灭失,连作案时间也无法精确确认,只能是“2002年冬天某个晚上”或“2003年春天某个下午”之类的粗略描述。据汤兰兰自述,在她指控的四十多人中,她只记得其中一人的体征是有胸毛。
时间久远,且受害人受性侵时年纪很小,记忆不清,这些都可以理解。
虽然有关侵害人的直接证据缺失,但被害人的生理证据却铁板钉钉。法医鉴定表明,汤兰兰不仅处女膜属陈旧性破裂,有多次性生活痕迹,而且宫颈有明显的怀孕流产迹象。按我国现行法律,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是自愿还是强迫,都属犯罪。这说明,对汤兰兰的性侵害确实是发生了。
现在唯一的问题是,这是谁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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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提及的三方面证据,受到了辩护律师及有关媒体的深度质疑:
1)关于汤兰兰的案情主诉。
汤兰兰于2008年10月27日在干爹王凤朝、干妈李忠云的陪同下,到当地公安局报案。10月28日立案,10月29日,公安就到村里抓走了16人。
2008年11月6日,即公安抓人后一周,汤兰兰的小姑刘桂英持电话录音向警方报案,称汤兰兰敲诈她。汤兰兰在电话中对刘桂英说,如果不立马给她一万元,她就跟公安说,刘桂英丈夫蔡某和她弟弟刘某也强奸了她,把他俩送进监狱。“拿完一万块,就不逮他了。”汤兰兰这样对刘桂英说。
报案后,警方专门向汤兰兰核实此事。汤兰兰一开始矢口否认。但警方告诉汤兰兰,她小姑有录音。经过“教育”,汤兰兰才承认“我说谎了”。当时,亲戚中与汤兰兰有关的男人差不多都卷入了性侵案,而刘桂英的丈夫和弟弟却因此逃过一劫。
公安方面也承认,这个小姑娘后来有点乱说,还向人要钱。
但这一对辩方十分有利的证据,在庭审时却未被法官允许出示当庭验证。
这一事实说明,汤兰兰可能是个会编故事的“大话精”。因此,对她的主诉案情,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甄别。
另一个有记录的案情细节是,2008年10月1日,汤兰兰打电话告诉妈妈万秀玲自己怀孕了,而且已经做了流产手术。10月3日,万秀玲在几个亲戚的陪同下,开车赶赴60公里外汤兰兰上学寄宿的干爹干妈家,想接汤兰兰回家。但汤兰兰坚决不肯回家,万秀玲当场对汤兰兰又打又骂。看到干爹干妈声称要报警,其母一行只好离开。离开前,汤兰兰在房间里开窗对其母喊道:“我要把你们都送进监狱去!”干妈李忠云也向警方证实,汤兰兰当时说过类似的话。
这意味着汤兰兰的报案指控,存在另一种可能,就是“报复”:凡是她不喜欢的、对她不好的、跟她有过节的,她都以指控来“报复”,要把他们送进监狱。
另外,汤兰兰指控她姨夫徐俊生在她寄宿徐家时强奸她好几次,有一次是2002年冬天某个晚上把她带到牛棚里强奸的。但徐矢口否认,称他家在哈尔滨以北300公里,大冬天晚上至少零下30度,不可能在没暖气的牛棚里干那事。
这些案情至少说明,汤兰兰的主诉没那么可靠。因此,案情是否如她所说,需要认真甄别,多方佐证。
2)关于11名案犯的口供相互印证。
“汤兰兰案”不少嫌犯的有罪判决中,都提到这些嫌犯的口供“相互印证”,比如,同一起轮奸案中的共犯,都相互提到谁谁谁在何种情况下一起轮奸的等等,这成为法庭判他们有罪的重要依据。
但是,一到开庭,所有这11名疑犯都翻了供,称受到警方的刑讯逼供。那些认罪供述,都是警方逼供和诱供的结果。
不少嫌疑人都当庭出示了受严刑拷打的证据:
其父汤继海当庭脱下鞋子,掏出藏在袜子里的被打掉的牙齿。
其母万秀玲说因受不了刑讯逼供而寻死跳楼,造成四根肋骨骨折。
梁利权当庭展示了双手被手铐绞进肉皮,皮肤溃烂愈合后形成的伤疤。
于东军诉说耳朵被打穿孔流脓的惨状。
……
此外,汤兰兰爷爷汤瑞景被抓45天后,在五大连池看守所突然吐血死亡。
尸检报告称,除了肺组织出血这一致死主因外,右枕部、右臂皮下有大面积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为“非致命伤”。也就是说,汤瑞景在押期间受到了拷打。
案发4年后的2012年10月,在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时,16名公安侦查人员出庭自证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称嫌犯身上无外伤。法庭采信,因此驳回11名嫌疑人的上诉,维持有罪原判!
11名案犯的所谓“口供”就这样相互印证了,你信吗?
3)与本案犯罪嫌疑人同监的其他犯人提供的旁证。
法庭判决的另一项重要依据,是8名与本案疑犯同住一囚室的其他犯人提供的证词,称本案一些疑犯在看守所相互串供,并向其他犯人私下承认了他们强奸、轮奸过杨兰兰。
但穷追不舍的媒体找到了已经出狱的两位“作证”亲历者,这两人在接受采访时均否认自己作过证。
证人之一佟彬于今年1月15日接受采访时说:“证言不知道是谁写的,不是咱签的字,不是咱说的话,也没出过庭。”
另一证人张勇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他自己的案子还没判,警方提审他,有两三次是让他作证同囚室的“汤兰兰案”嫌犯之一于东军串供一事。明着跟他说,如果帮着作证就有好处,算立功。而材料都是别人写好的,写的啥他都没看,就让他签字。
前村主任刘万友说,跟他同囚室的一名“老大”还骂过去作证的手下“小弟”。
有资深律师指出,“同监舍证言”基本属于冤案标配,因为这种“证人”好拿捏,要什么证言就有什么证言。
而另一方面,被指控强奸汤兰兰的邻居梁利权声称自己当时在外打工,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而且至少有三个证人证明他当时确实在外打工。但法庭对这一证言却拒绝采纳,也未对梁那时到底在哪打工进一步调查取证,就判了他12年。
4)关于唯一物证影碟机的购买时间。
“汤兰兰案”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中,影碟机和黄碟是唯一的物证。这项物证用以证明,几个村民是在汤兰兰家一起看黄色录像时,其父汤继海按耐不住当场奸污汤兰兰,在场村民也要求加入,从而构成了几起多人性侵案、轮奸案。
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采访报道中提到,法院认定,多人同时性侵第一次发生在“2003年春的一天”,第二次发生在“2003年秋的一天”。
但万秀玲说,2003年时家里还没买影碟机。她提供的购买收据上写明,这台“奇声VCD”价格480元,购买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
检方第一次起诉称,汤继海万秀玲夫妇是在“2003年初”购买了影碟机和黄碟;第二次起诉时则再没提购机时间。
如果购机时间是2004年,那因看黄色录像而引发的对汤兰兰的多人同时性侵案又怎么可能在2003年春天和2003年秋天发生?“汤兰兰案”中唯一的物证,法庭能用来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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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这么多笔墨,梳理了这么多与案情直接相关的事实,只想说明一点:“汤兰兰案”物证奇缺,疑点重重。对11名案犯的判决主要依赖口供和证人证言,而这些口供和证言又十分的可疑!
结论: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汤兰兰案”的判决完全不靠谱。
我说判决不靠谱,并不意味着我认定这11名案犯都没犯罪。我觉得,以下几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1)“汤兰兰案”现有的11名案犯都是错判,汤兰兰出于某种目的进行了报复性指控,而对她实施性侵的罪犯则另有其人。比如有分析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汤兰兰干爹和他儿子也有涉案嫌疑,关于汤兰兰怀孕和流产一节的疑点尤其引人联想。(请参见相关报道和分析评论,此不赘。)
2)11名案犯中部分人是错判,如始终未认罪、入狱后坚持不减刑、一直在申诉的刘长海、陈春付、刘万友等人。同时也有可能另一些案犯仍未受到追究。
3)11名案犯均未错判。同时也有可能另一些案犯也性侵了汤兰兰。
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种种,我个人的感觉,第二种可能性最大。
但所有的猜测,最终都要由有关方面对“汤兰兰案”的进一步调查来澄清。
我只想强调,现有的法庭判决依据,还不足以证明这11人犯有判决的罪行。毕竟,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无罪推定”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这些人是否有罪的结论,需要更深入的调查、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撑。
如此看来,最高法对“汤兰兰案”的介入、乃至再审,真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
原标题:深度:为什么说“汤兰兰案”判决很不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