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点01分:魏某涛有疑似用头部撞击民警的动作,随即几名警员将魏某涛控制,并往其面部喷了催泪瓦斯。
19点08分:民警向周围人要胶带,并在19:12分用胶带纸,绑住了魏某涛的手脚。从对话中我们发现,被民警用胶带捆绑的期间,魏某涛曾多次求饶,并提及一位李姓民警。
魏某涛:李“爷” 李“爷” ,我错了 我错了……
随后身体被捆绑的魏某涛被两名以上的警务人员压在身下,直至19点28分,都可以看到魏某涛在呼吸。
19点29分后,从画面中看不到明显呼吸动作。此时魏某涛已经手脚被捆绑的状态下被压17分钟。
19点32分,一位民警查看了魏某涛的面部,但没有做出任何处理。
19点34分: 三名增援警力赶到。
县公安局内魏某被确认死亡
17分钟一个大活人被几个人控制,反手捆绑压在身下,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吗?我们不得而知,《都市热线》全媒体记者试图还原当时的现场。为了模拟的更加逼真,记者亢凯找来几位同事配合自己,首先会同样用胶带绑住记者的手脚,其次,压住他,直到他不能反抗的状态......最终出于考虑到安全问题,模拟进行了11分钟被迫终止。
随后的时间,几位警员似乎都没有发现,魏某涛有什么异常之处,其中有民警开始打电话,似乎是在汇报情况。
执法记录仪显示:
咸阳市长武县公安局出警民警:人已经被控制了,准备带回刑警队。
然而后来发生的事更加蹊跷。从当天另外一部执法记录仪看到,时间显示19:50分,第二组执法人员到场,将魏某涛抬到一辆编号为D1219的制式警车上,此时魏的手脚仍然是被捆绑状态。这辆车一路警笛向前行驶,然而并没有去就近的医院,而是朝相反的方向驶入了长武县公安局的大院里。
这部执法记录仪显示:当天20:02,死者魏某涛被抬入长武县公安局办案区。可能是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此时周围执法人员突然增加到7人,魏某涛被反向捆绑的手脚胶带才开始被剪断。此时已经距离被捆绑整整过去了50分钟。
执法记录仪显示,咸阳市长武县公安局某警官:你把110请示一下,你考虑局领导说,120到公安局救人来了,以后传出去是怎么一个情况,影响公安局呢,我觉得把人先送到医院,抢救好了还有视频,还有其他,我就觉得咱赶紧把人家 ……
(120赶到现场)表示:心脏呼吸骤停,现场死亡。
长武公安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咸阳市长武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至少人是死在你后院的 这是千真万确的吧,在出警过程中肯定是出现人身的死亡了,有没有责任,尸检结果出来了以后,就依据尸检结论定……
如何判定有无过失,专家依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那么当天出警的几位民警对于魏某涛采取的诸多行为,属于“保护性措施约束”吗?法律界人士对这起事件怎么看,为此我们采访到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焦和平。焦博士表示 判定警察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有三点前提要首先参考。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焦和平: 第一种就是这个当事人本身就有一些疾病,而警察的执法行为促成或者成为一个导火索,引发了疾病的爆发;第二种情况就是警察的执法行为,直接成为当事人死亡的原因;第三种就是和死亡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警察没有及时的送到医院 错过了最佳的“黄金治疗期” ,由于病情的延误,治疗的延误导致的死亡,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根据警方透露,尸检结果需要4—6周时间,对于这起事件最终究竟会怎样处理,还得根据法医的鉴定结果。然而无论基于怎样的状况,焦和平认为,公安机关在出警时,都应该遵循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焦和平:比例原则意思就是警察执法的时候,所采取的手段、强度和当事人危险行为的程度要相辅,如果已经基本控制了,还要再施加进一步的强度更大的行为的话,这就是一种不当行为轻的属于“执法不当”, 重的会属于法律上讲的"玩忽职守"。
咸阳市长武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酒后闹事的应该怎么处理都有规定,规定很细,一个胶带一个催泪瓦斯,都是符合管理酒后闹事的,都属于约束性,有没有责任以监委会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