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会上表示,《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
郭锋表示,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有限,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加之对新生事物较为好奇,其人脸信息被采集的概率相对较大。
据团中央最近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 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
“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特别是技术歧视或算法偏见所导致的不公平待遇,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郭锋指出,《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按照告知同意原则,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他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等等。
此外,郭锋还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第3条在民法典第998条的基础上,对侵害人脸信息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细化,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
原标题: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必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